攜逾12萬現金抵港需申報,去年56宗違規涉款4100萬

2019-01-16

持有多於等值12萬港元現金類物品出入境需申報或披露的新法例去年7月起實施,法例生效首3個月為寬限期,海關會對初次違例者作書面警告。寬限期內,海關共發現23宗違規個案,向旅客及負責貨運的有關人士分別發出20份及3份書面警告;寬限期後截至去年年底,海關共發現32宗旅客違規個案,均按法例繳付2000港元以解除法律責任;貨運方面則有1宗違規個案,海關拘捕了1人,正進行調查。此56宗違規個案所涉現金類物品總值約4100萬港元。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新法例生效起至去年底,海關共收到10,186宗旅客的申報,所涉現金類物品總值約為1132億港元。貨運方面,海關共收到4863宗申報,所涉現金類物品總值約為6212億港元。為執行有關法例,海關除適當調派現有人手外,亦增設了44個常額職位,並引入了4隻現金搜查犬及添置如點鈔機等所需器材,以助執法。


俗稱R32制度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2018年7月16日起實施,經指明管制站抵港的旅客,如管有等值高於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紅通道」書面申報;而離港旅客或非經指明管制站抵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就須申報。而進、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則須透過網上「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預先向海關申報。


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初次違例的旅客若從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罪行,或無被合理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可繳付2000港元解除法律責任。


來源: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