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换店东主卷电骗案被加刑,上诉庭指无理准减刑

2019-01-22

旺角一间找换店负责人因协助电话骗案匪徒处理约44万港元犯罪得益,被控两项洗黑钱罪,前年在区院被判罪成,法官基于电话骗案猖獗,更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加刑三分之一,判他入狱54个月。他今日(22日)提上诉,上诉庭指无证据显示他知道涉案款项与电话骗案有关,质疑原审区院法官的加刑理据,判他上诉得直,把刑期减为36个月。


政府律师指由于电话骗案猖獗,为打击有关罪行,案中有加刑因素,问题是加多少。不过上诉庭指出,知道犯罪得益的来源是加刑因素,但无证据显示上诉人方志鑫知道涉案款项来自电话骗案。上诉庭又表示:「完全接受唔到加刑,无理据」,指上诉人干犯的是洗黑钱罪,而不是电话骗案。上诉庭最后决定撤销原审法官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加刑,判刑期上诉得直。方今也有就定罪提上诉,但被上诉庭驳回。


案情显示,一名70多岁的老翁于2015年7月收到冒充内地公安的来电,指他涉嫌洗黑钱,他遂把40.9万港元积蓄拿到涉案找换店,说出暗号后交给方,以为待内地审查后可取回款项,但他及后怀疑受骗报警。警方调查期间,发现另一名受骗男子曾到该找换店,把3.7万港元交给方。方被捕后声称已把涉案款项交给他人。


来源: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