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東主捲電騙案被加刑,上訴庭指無理准減刑

2019-01-22

旺角一間找換店負責人因協助電話騙案匪徒處理約44萬港元犯罪得益,被控兩項洗黑錢罪,前年在區院被判罪成,法官基於電話騙案猖獗,更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判他入獄54個月。他今日(22日)提上訴,上訴庭指無證據顯示他知道涉案款項與電話騙案有關,質疑原審區院法官的加刑理據,判他上訴得直,把刑期減為36個月。


政府律師指由於電話騙案猖獗,為打擊有關罪行,案中有加刑因素,問題是加多少。不過上訴庭指出,知道犯罪得益的來源是加刑因素,但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方志鑫知道涉案款項來自電話騙案。上訴庭又表示:「完全接受唔到加刑,無理據」,指上訴人干犯的是洗黑錢罪,而不是電話騙案。上訴庭最後決定撤銷原審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判刑期上訴得直。方今也有就定罪提上訴,但被上訴庭駁回。


案情顯示,一名70多歲的老翁於2015年7月收到冒充內地公安的來電,指他涉嫌洗黑錢,他遂把40.9萬港元積蓄拿到涉案找換店,說出暗號後交給方,以為待內地審查後可取回款項,但他及後懷疑受騙報警。警方調查期間,發現另一名受騙男子曾到該找換店,把3.7萬港元交給方。方被捕後聲稱已把涉案款項交給他人。


來源:東網